近年来随着监管趋严,个贷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着诸多传统电催合规性与司法诉讼资源有限性的挑战。为了提高资产的处置效率,市场不断寻找介于诉与非诉之间的高效手段,诉前保全以其时效短、效率高等特点逐渐被个贷行业所青睐,诉前保全作为法催的重要手段,其催回率碾压其他个贷不良处置手段。
那具体什么是诉前保全?什么时候申请诉前保全?诉前保全的流程是怎样的?诉前保全申请费用怎么计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保全措施有哪些?时效有多长?本文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1.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启动的,通过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查控性执行措施阻碍其对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或毁损,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强制性保护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 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和流程 【什么时候申请诉前保全?】 保全可以在起诉立案前、立案后、申请执行后提起申请。诉前保全,指在起诉立案之前先保全财产,这种保全由于条件比较严格,法院受理条件较严格。 【申请诉前保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人应为财产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力; 3、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应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提出申请; 5、应当提供明确、具体、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6、管辖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7、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暇的担保。否则,法院可驳回其申请。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接受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诉前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委托代理材料; (三)被保全财产的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 (四)紧急情况说明的证据材料; (五)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材料; (六)担保材料。 【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目前个贷不良资产处置一般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主,需要向法院提交保全担保文件,主要包括保函及保单,并提供保费缴纳凭证等证据,确保担保有效。 【怎样在线申请诉前保全?】 在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路径: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3. 申请诉前保全费用是怎样的?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什么时候缴纳申请费呢?】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如下: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4. 诉前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可以保全的财产类别,最常见的是银行账户、房产、汽车、股权,另外其他现在比较常见的可查封财产,包括支付宝或微信账户、到期或未到期债权、银行理财产品、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离退休金(留出生活必须的费用)等等。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5. 诉前保全费用能让对方承担?
可以这样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该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的范畴,可以要对方承担,但当申请人提起诉讼,并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后,则不再是“诉讼费”了。
6. 诉前保全时效多长?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后,当事人起诉且法院立案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政策利好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再次强化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流程,推动财产保全依法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